为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资源保护,严格落实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效遏制全县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进程,科学合理利用草原,实现草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我县禁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禁牧期为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可利用草原面积为448.36万亩,全县禁牧面积为208.64万亩,主要将甘子河乡、青海湖乡、哈勒景乡、金滩乡、三角城镇退化严重的夏季草场划定为禁牧区域,其中:甘子河乡禁牧面积91.18万亩,青海湖乡禁牧面积56.25万亩,哈勒景乡禁牧面积23.13万亩,金滩乡禁牧面积23.4万亩,三角城镇禁牧面积14.68万亩。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二)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三)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四)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五)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六)禁牧区草场禁止进行流转。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牧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农牧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及督查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
(二)按照禁牧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根据界定的草原禁牧区域,设立禁牧管理点,在禁牧区主要进出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等区域设立草原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与辖区内草原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禁牧区任务细化、量化。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禁牧区巡查管护力度。因监管不力致使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乡(镇)在进入禁牧期前,提前通知各村做好牲畜饲草料储备及草场租赁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确保禁牧区内无任何牲畜,使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乡(镇)和县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落实农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切实增强牧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举报电话:0970-8630168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