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草原流转使用秩序,合理利用草原,实现县域内草畜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天然禁牧及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晏县2023年草原保护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改变草原无序流转等“四种形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限: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
二、整治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草畜平衡、草原禁牧区域。
三、整治内容:重点对改变草原用途、无序流转、超载放牧、破坏草原等“四种形态”草原违法违规行为。
(一)改变草原用途行为。草原使用人要科学、规范、合理利用草原,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
(二)草原无序流转行为。草原使用人不得擅自流转草原,不得违反规定将草原流转给县外人员,本县内确需流转草原的,需按照“户申请、村审核、乡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部门两级备案”的流程进行流转,不得层层转包,进行掠夺式经营。
(三)超载放牧行为。草原使用人严格按照核定载畜量进行放牧,禁止超载放牧。海晏县2023年核定标准理论载畜量为7.65亩/羊单位(一头黄牛为5个羊单位、一头牦牛为4个羊单位、一匹马为6个羊单位)。
(四)破坏草原行为。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在草原上乱垦、乱挖、私自搭建建筑物、在草原禁牧区内偷牧,超载放牧,本地人员受托代牧。
四、如发生上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天然禁牧及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
要切实履行草原监管和属地管辖责任,保证草原流转规范化,科学合理利用草原,保持草畜平衡,确保草原生态环境优良。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生态员管护职责,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细化、量化生态员管护区域及工作职责,确保管护区域无遗漏。
七、草原保护利用关乎人民群众民生大事,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草原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特此通告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