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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草原无序流转”等四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进一步规范草原流转使用秩序,合理利用草原,实现县域内草畜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天然禁牧及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晏县2023年草原保护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改变草原无序流转等“四种形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限: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

  二、整治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草畜平衡、草原禁牧区域。

  三、整治内容:重点对改变草原用途、无序流转、超载放牧、破坏草原等“四种形态”草原违法违规行为。

  (一)改变草原用途行为。草原使用人要科学、规范、合理利用草原,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

  (二)草原无序流转行为。草原使用人不得擅自流转草原,不得违反规定将草原流转给县外人员,本县内确需流转草原的,需按照“户申请、村审核、乡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县林草部门级备案流程进行流转,不得层层转包进行掠夺式经营。

  (三)超载放牧行为。草原使用人严格按照核定载畜量进行放牧,禁止超载放牧。海晏县2023年核定标准理论载畜量为7.65亩/羊单位(一头黄牛为5个羊单位、一头牦牛为4个羊单位、一匹马为6个羊单位)。

  (四)破坏草原行为。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在草原上乱垦、乱挖、私自搭建建筑物、草原禁牧区内偷牧超载放牧,本地人员受托代牧

  四、如发生上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天然禁牧及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

  要切实履行草原监管和属地管辖责任,保证草原流转规范化,科学合理利用草原,保持草畜平衡,确保草原生态环境优良。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生态员管护职责,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细化、量化生态员管护区域及工作职责,确保管护区域无遗漏。

  七、草原保护利用关乎人民群众民生大事,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草原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特此通告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