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
你局关于上报《海晏县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饲草料调运补助实施方案》的请示(晏农水科乡〔2022〕259号)已收悉,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2]212号);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青农财〔2022〕76号)和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生产救灾工作的通知》(青农牧〔2022〕82号)要求,按照“农牧民每自储3吨草料补助1吨饲草料”标准进行补贴,完成饲草料调运3200吨,饲草料调运按照180元/吨补助。
其中:海晏县达玉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10万元、俄日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10万元、海晏县甘子河乡热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万元。
二、建设进度安排
2022年5月—2022年6月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2022年7月-8月:完成项目公示等前期工作;
2022年8月-2022年12月:项目实施阶段。
2022年12月:申请验收。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措施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证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由海晏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合作社及村集体组织具体实施,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和本项目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与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