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水技术、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牧民和用水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海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晏县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节水奖励基金,用于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灌溉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照,《用水定额》(CB63/1429-2021)执行。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青稞、饲草料、玉米、豆类、马铃薯等)和油料作物(油菜)的用水户,由财政直接以水费的方式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现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或用户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按《海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计算表》核定。
第七条 每年农业灌溉结束后,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和灌溉耕地面积,按要求核准汇总,报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根据上报情况,核算提补资金额度,并报县财政局核定。县财政局根据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负责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水价精准补贴。
第八条 农业灌溉节水对象:对采取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积极采用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节水的给与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
第十条 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灌区、用水户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海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计算表(农田灌溉)
|
序号
|
灌区
|
精准补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及以后
|
1
|
万亩灌区
|
现行水价(元/亩.年)
|
6.5
|
调后水价(元/亩.年)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村民承担(元/亩.年)
|
5.9
|
10.8
|
13.4
|
16.1
|
18.8
|
21.5
|
24.2
|
26.9
|
补贴水价(元/亩.年)
|
21
|
16.1
|
13.5
|
10.8
|
8.1
|
5.4
|
2.7
|
0
|
2
|
其他灌区
|
现行水价(元/亩.年)
|
6.5
|
调后水价(元/亩.年)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26.9
|
村民承担(元/亩.年)
|
5.9
|
10.8
|
13.4
|
16.1
|
18.8
|
21.5
|
24.2
|
26.9
|
补贴水价(元/亩.年)
|
21
|
16.1
|
13.5
|
10.8
|
8.1
|
5.4
|
2.7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