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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晏政〔2022〕212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晏县灌区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管理,保障农业灌溉和城乡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晏县金滩灌区、红河灌区等11项灌区工程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水管单位,全县灌区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

第四条 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洪、除涝和供水。

第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区,并护其合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全县灌区灌溉工程实行的是县、乡、村三级管理模式,其工作职责是: 

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1.对全县灌区灌溉工程进行行政监督和宏观管理,有权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配。2.负责全面规划和新建工程的统筹安排工作,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3.授权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对全县灌区灌溉工程有制定维修方案、核算维修费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及水费征收等的责任。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2、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技术。3、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4、负责全县灌溉工程水源及干、支渠工程的管护工作。5、建立工程运行、维修台帐和水费征收台帐。6、村级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7、管护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兑现。8、会同专业维修队对一般性工程维修改造进行勘测设计、方案筛选、预决算编制。9、按时上报工程运行管理报表。10、核实工程效益并分解落实水费征收任务。11、协助县水利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水事纠纷、违规私接乱拉事件和盗窃工程设施案件。

各乡()职责:1协调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区管理构的工作。2、组织村级“五大员”巡查干支渠,掌握工程设施运行情况3协助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调查处理水事纠纷、违规私接乱拉事件和盗窃工程设施案件。

村委会职责:1、向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用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2、协助干、支渠的清理工作,并负责支渠以下工程的清理。3、掌握工程设施运行情况。4、调查核实工程效益。5、协助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收取水费等工作。

第七条 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合的管理体制。受益单位人依法与灌区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规定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开渠道,或者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符合灌区水资源规划和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 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令第46号)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根据灌区管理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灌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水办〔2004307号)制定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及乡(镇)责任人,应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等工作;保证供水畅通。

第十三条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应做好灌区内水库、河渠等工程的防洪安保,保护灌溉渠道、建筑物和观测等设施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弃置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灌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自上而下实行轮管制度,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计划供水,灌区内以各自然村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向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用水申请,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经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党组通过的供水计划,组织实施供水。

第十六条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及乡(镇)责任人、用水单位(个人)协调供水情况,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有权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破坏用水秩序。

第十八条 灌溉期间,灌区管理人员应对用水单位(户)进行技术指导,掌握进度,及时处理水事纠纷。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有权临时决定减水、退水或停水。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应当随时将重大事件向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报告。

第十九条 结合生产实际,设立必要的灌溉观测设施,加强灌溉管理工作,根据灌溉用水资料制定节水灌溉制度,实行科学灌溉。

第二十条 采用多种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十一条 完善量水设施,做好水情、水质、墒情、泥沙淤积和气象鱼水情等测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供水评价考核体系。每次供水后,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应及时核算、公布实用水量、灌溉面积、应交水费金额等,总结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对灌溉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进入灌排渠系。

第五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二十五条 水费征收方式。

1、由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2、由区受益村村委会协助征收;

第二十六条 水费的管理使用:

1、水费由收益村村委会上交到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水费返还后由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3、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聘请的渠道管护人员工资按用工合同从水费中兑现。

4、收取的水费用于灌区渠道维修养护费用及春灌供水等(包干使用,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剩余资金由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监督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灌区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发挥灌区效益,合理调配水资源,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灌区所在乡()人民政府及受益村共同负责管理灌区各项事务

1、制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供水方案;

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协调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区管理构的工作。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各乡()人民政府及受益村召开灌区管理会议,每年至少召一次。

第三十条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灌区管理单位岗位设置与定员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考评,表扬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灌区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灌区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经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农牧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灌区承担的防洪、抗旱、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应核定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成本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偿。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原则核定,现行灌区收费标准按海晏县发展和改革局《海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海晏县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的批复》核定的6.5/亩征收,灌区要及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灌区资产归出资者所有,接受出资者监管。

第八章 技术研究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灌区应重视和加强灌溉技术的改进,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

第三十八条 灌区应根据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等需要,对水土资源利用中出现的变化、作物耗水规律、节水灌溉制度和各种节水措施的应用效果、节水器材设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观测和研究,积累资料,为指导灌排生产服务。

第三十九条 灌区应加强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并积极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合作,总结、宣传、示范、推广生产实践中的好经验。

第九章 附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牧区灌溉工程是指由县、乡、村各级管理单位管理的农田、林地、草场等灌溉工程。

本管理办法由海晏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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