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住房建设活动,有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牧民住房安全性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促进我县五型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建筑风貌管控、尊重农牧区公序良俗为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管理和违建拆除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等,按照职责依法审查农牧民建房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并提出宅基地审批建议。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相关规划的行政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选址,保障合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相关规划的行政许可等,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颁证等。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牧民住宅设计、施工、质量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负责本辖区农牧民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将农牧民住房建设纳入村规民约等制度,严格规范农牧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第九条 县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牧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农牧民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指导农牧民申报、办理农牧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等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民开展住房建设活动。对农牧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报告。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第十二条 对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的房屋,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农牧、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开办许可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职责,农牧民应当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 农牧民作为建房的安全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在房屋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使用及维护中应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的质量负责,对房屋的维护与使用管理负责。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农牧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牧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民,由农牧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建议,而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将申请对象的申请理由及资格条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2)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阶段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是否齐全。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会同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审查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建筑风貌是否符合“七要素”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对涉及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附件2)签署审批意见,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2、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或草原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备案等手续;涉及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重新核查或者核实。对符合宅基地用地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四)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查。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划定四至范围,确定建房位置,村民即可开工建设。未经验线,不得开工。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一次,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组织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设层数、高度、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和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规划许可、用地、建筑风貌等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县级备案。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选址施工
第十五条 合理用地选址,特别要避开滑坡体上及其附近、滑坡下滑影响区,崩塌(危岩)下方,泥石流沟口及其两侧附近、下游流通和堆积区,已出现开裂、沉降的地区。严禁在以下区域建房:
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③I级保护林地范围
④河道湖泊管理区
⑤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⑥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
⑦地质灾害危险区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建房。
第十六条 基础工程中基槽(坑)按照施工图开挖完成后,应进行验槽,基坑应开挖至砂砾层或冻土层以下(-1.53米 甘子河乡-1.8米),验槽完毕之后进行基础垫层的施工,垫层应为C10素混凝土,厚度为100mm,基础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横向受力钢筋应选用直径为15mm的热轧带肋钢筋,钢筋间距为150mm。纵向分布钢筋应选用直径为8mm的热轧带肋钢筋。基础圈梁应闭合,截面尺寸宽度为240mm、高度为300mm。箍筋应选用直径为6mm的热轧带肋钢筋,间距为200mm,纵向钢筋应选用直径为12mm的热轧带肋钢筋。钢筋连接方式为绑扎搭接。
第十七条 主体工程中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纵筋应在圈梁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构造柱截面尺寸为240×240mm,箍筋尺寸为12mm的热轧带肋钢筋,箍筋间距为200mm,应设置箍筋加密区,箍筋加密区间距为100mm。构造柱纵筋尺寸为12mm的热轧带肋钢筋。门窗洞口处应设置过梁,截面尺寸高度为120mm,宽度为240mm。房屋应设置圈梁,截面尺寸高度为300mm,宽度为240mm,箍筋采用直径为6mm的热轧带肋钢筋,箍筋间距为200mm。纵向钢筋应采用直径为12mm的热轧带肋钢筋。墙厚为240mm,单层建筑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9m,两层建筑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6m。主体外围应设置散水,散水每6米设伸缩缝,用沥青油膏嵌缝。屋顶严禁使用预制板。
第十八条 农牧民自行采购的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并在房屋验收时提供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试验单,确保材料质量达标。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筑工地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住房风貌要严格遵循所在村村庄规划中的规定,做到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第十九条 住房层高严格按照村庄规划中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为1至2层。砌体结构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墙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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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墙厚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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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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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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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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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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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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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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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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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心砖墙多孔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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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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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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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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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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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砌块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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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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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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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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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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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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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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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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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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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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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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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在全县推广,根据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以及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等工作要求,乡(镇)、部门要加强宣传,大力推广工程绿色建造,推行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轻钢房建设需专业建造方进行施工建造,建设标准以《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编号:JGJ 227- 2011)为行业标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牧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技术指导,乡(镇)是农牧民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通过广播、集中培训、指导检查等方式,大力宣传农牧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知识,组织开展科学建房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建立农牧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报送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农牧民建房工作台账,及时报送至县住建、自然资源、农牧等部门。对于农牧民建房情况,县住建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程质量与安全巡查,巡查中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责令农牧民限期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局积极争取居住条件改善、农牧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等项目,以项目为支撑,同步统筹实施农牧民住房建设工作,提高农牧民住房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农牧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农牧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
附件:附件1、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6、《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 )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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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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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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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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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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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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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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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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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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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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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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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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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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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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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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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地面 积 | Ill° | 建筑面 积 | nf I tJ.. t1--r::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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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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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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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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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留();2、返给村集体();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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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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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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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南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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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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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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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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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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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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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m | 建阳t I Jf吧, |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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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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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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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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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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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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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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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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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小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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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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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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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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