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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晏政办〔2019〕123号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青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

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相关部署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范围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地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发展产业和资产收益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州)县两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援青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围绕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所安排实施的扶持贫困户发展到户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互助发展资金和光伏扶贫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县级扶贫产业园建设项目、扶贫资产收益项目以及金融扶贫贷款贴息、防止返贫资金等方面的扶贫项目资金。

二、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管理

坚持精准使用、提高效益、权责匹配、加强监管的原则,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一)规范资金拨付。县级扶贫部门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依据通过审批的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从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安排落实项目资金,按照预算执行要求,及时下达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到项目建设完成后预算全部“清零”。防止出现“库款搬家”“以拨代支”等现象。

(二)盘活资金存量。按照切块下达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年期结转结余率不得高于8%,2年期结转结余率不得高于2%的要求,切实提高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清理核实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对明确有结余(如招标下浮结余、项目决算结余、审计结余、无法实施项目结余等)的产业扶贫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上缴国库;对当年需要跨年度使用的项目结转资金,原则上不作为结余资金,允许按照吸目建设期限跨年度使用。

(三)规范资金报账。产业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规模,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财政及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核。达不到行业招标限额的项目,可采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项目报账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四)提高资金效益。县级扶贫部门要针对已经实施的到户、到村和县级产业扶贫项目,组织做好“回头看”工作,进步查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已投入的扶贫资金发挥减贫效益。对正在建设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强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杜绝资金闲置损失浪费。

(五)加强资金监管。县级项目责任单位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支出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开展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产业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消极懈怠造成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和使用不规范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

(一)加强县级项目库建设。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是落实“六个精准”要求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青海省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坚持保基本守底线,聚焦解决影响脱贫攻坚的短板问题和巩固脱贫成果,适时调整入库项目结构,增加培育长效产业扶贫项目比重,将与脱贫攻坚无关、盲目提高扶贫标准的项目坚决清理出库,没有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切实抓好入库项目审查论证,扶贫资金安排要以项目库为依据,各类产业扶贫项目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项目库建设实施办法,健全项目库建设决策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项目入库标准和程序,确保入库项目能够有效支撑脱贫攻坚年度计划和巩固提升脱贫成果方案的实施。
  (二)规范项目招投标和验收。按照有关行业部门确定的招投标限额,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建立扶贫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缩短招标申报时间,适度前置招标流程,结合当地资金使用情况,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好项目实施。完善扶贫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及项目审计等制度,及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防止项目验收走过场。
   (三)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因需施策的原则,提高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准度,确保发挥脱贫效益。

1.到户产业扶贫项目。对按照“一户一策”脱贫措施已经实施的贫困户到户产业扶贫项目,要认真落实乡镇和村委会后续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其生产经营指导和技术服务,发挥项目效益,防止扶持资金损失。对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实施项目失败的,原则上由贫困户通过小额扶贫信贷或互助资金借款等方式,恢复产业发展项目。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的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经乡镇、村核实确定后,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2.村级集体产业发展项目。坚持“风险可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乡两级政府结合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引导有贫困人口的行政村因地制宜选择集体经济产业项目。允许在县域范围内根据各村人口规模和产业选择实际,打破行政村100万元的补助标准界限,采取差异化分档补助的方式,统筹安排村级产业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的收益纳入扶贫资产收益统一使用管理。

3.贫困村互助资金和光伏扶贫项目。按照《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互助资金运行。对互助资金借款需求不旺、管理问题较多、使用效果不明显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导,按照因村制宜、村民自愿的原则,允许贫困村通过履行互助资金退出程序,将不适宜在村内继续运行的互助资金变更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产业,实现扶贫资金循环有效利用。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管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运维管护、收益结算等工作。

4.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强化已实施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运营管理,引导贫困户积极参与旅游经营,通过景区带村、能人带户等方式,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发挥效益。新建乡村旅游扶贫项目,严格实行省级审查制,在扶持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形成的资产收益补充到扶贫资产收益中。
   5.县级扶贫产业园项目。县级政府要严格把好扶贫产业园经营主体、资产收益、风险防范、辐射带动”四个关口,明确投入扶贫产业园的资金权属,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对入园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加强对入股到企业实行资产受益的扶贫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建立风险隐患防控机制,防止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经营主体所抵押的资产必须符合《担保法》要求。强化扶贫产业园带贫益贫机制,通过订单生产、吸纳贫困户(脱贫户)、低收入户进入园区务工,实现长期稳定受益。
  6.扶贫贷救贴息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的贴息补助。其中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新型经营主体按每带动或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10万元贷款额度,并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扶贫贷款贴息,可在贷款本金收回前,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贴息。
  7.防止返贫资金项目。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在县级层面设立防止返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防止返贫资金的使用由扶贫部门负责,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备案的程序,依据有关部门的核实结果,参照现行扶贫标准和政策措施针对主要致贫原因给予返贫户必要的项目扶持或资金救助,确保其实现发展稳定脱贫。
  8.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严格控制采取资产收益方式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数量。对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在合同期内按照约定继续执行原定收益率,同时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生产实际可停止逐年上浮。对新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在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资产收益项目每3至5年由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合同。鼓励探索创新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减贫带贫机制,改变以往简单入股分红模式,防止“一股了之”。
   (四)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扶贫开发工作新形势和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认真开展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全面建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扶贫项目绩效不明显,违纪违规使用扶贫资金且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发挥警示作用,倒逼责任落实。
   (五)统筹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加强产业扶贫项目与乡村产业振兴在政策、项目、资金上的衔接,统筹布局产业扶贫项目,处理好短期见效与长期增收、临时帮扶与持续带动之间的关系,做到产业扶贫项目与产业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破零”项目同研究、同推进。鼓励以乡镇为单位因地制宜统筹谋划实施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按产权分配到村。
   四、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
  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营利性资产,不包括明确到贫困户的资产。
   (一)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清单。由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脱贫攻坚以来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及形成扶贫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县级主管部门建立项目清单。在县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对域内已建成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明晰到村集体;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确权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新建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域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健全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扶贫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五)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扶贫资金投入到产业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收益,应落实到村并纳入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范围。按照“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确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建立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正向激励机制,通过“二次分配”方式,引导贫困户(脱贫户)通过劳动增加收入。有贫困人口行政村的扶贫资产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贫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困难群体补助、村内小型基础设施维护、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严禁将扶贫资产收益用于开展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建设,严禁“一分了之”。
   五、强化产业扶贫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管好用好产业扶贫资金,发挥好产业扶贫项目效益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重资金争取、轻管理使用”的观念,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和制度。把规范使用产业扶贫资金纳入考核工作,及时掌握县级行业部门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针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落实好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各地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后的1个月内,要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规模、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安排到本乡镇的扶贫项目计划内容在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告;行政村要将安排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计划内容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文宇、影像等资料备查。同时,要主动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项目的公示。

(三)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指导。县级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加大对产业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对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控,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资金使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切实防范扶贫项目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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