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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晏府复终字[2022]02

申请人:冶某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马营村八社80号

委托代理人:冶某

 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学区88号被申请人:某局

  址: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海大街与托勒路交汇处西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81日作出的编号为6322233000090565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8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拖移机动车一事达成一致,事项得到解决。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