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府复终字[2022]02号
申请人:冶某
住 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马营村八社80号
委托代理人:冶某
住 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学区88号被申请人:某局
地 址: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海大街与托勒路交汇处西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6322233000090565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拖移机动车一事达成一致,事项得到解决。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