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平安海晏建设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切实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平安海晏建设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全州全县范围内域内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方面有价值的信息线索,及时发现苗头问题,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和谐与安全稳定,依据《海北州群众参与平安建设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线索,是指个人和集体以电话、信件、网络或直接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等形式,向政法、统战、公安、应急、行政执法、金融安全、市场监管、教育、自然资源、卫生、乡镇社区等部门反映所知悉的在全州范围内的“五类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主要包括:
(一)政治安全风险类信息线索
1. 及时举报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各种境内外组织的;
2. 及时举报间谍特别是网络间谍、间谍窃密、间谍破坏活动的;
3. 及时举报破坏涉及民族类有害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的;
4. 及时举报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涉恐线索或捣乱滋事活动线索以及涉恐人员的;
5. 及时举报散播政治谣言、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策划实施民族分裂等行为的;
6. 及时举报提供非法制造、经营、私藏、传播、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物品)的;
7. 及时举报涉及重点群体、重点领域线索的;
8. 及时举报其他涉及政治安全风险线索的。
(二)社会治安风险类信息线索
1. 及时举报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
2. 及时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的;
3. 及时举报滋事肇祸、个人极端,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4. 及时举报违法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现行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5. 及时举报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非法集资、新型传销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
6. 及时举报涉黄涉毒涉赌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
7. 及时举报涉及非法上访、缠访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
8. 及时举报传播邪教、利用邪教非法敛财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
9. 及时举报涉枪涉爆、盗抢骗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
10. 及时举报非法采挖矿产资源、非法狩猎、非法采挖保护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
11. 及时举报非法拐卖、性侵、家暴、虐待、遗弃、猥亵等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线索的;
12. 及时举报可能袭击中小学校、幼儿园,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分子的;
13. 及时举报有违法犯罪行为且正在被公安机关查找的流动人口、重点特殊人员的;
14. 及时举报在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厂矿企业、娱乐场所、餐饮住宿等场所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15. 及时举报非法扰乱市场秩序,特别是扰乱环青海湖周边旅游秩序的问题线索的;
16. 及时举报其他涉及社会治安线索的。
(三)社会矛盾风险类信息线索
1. 及时举报涉及矛盾纠纷信息线索的;
2. 及时举报家庭婚恋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的;
3. 及时举报征地拆迁、草山界碑、禁牧、草场无序流转、挤占公共牧道、私搭乱建等各类矛盾纠纷的;
4. 及时举报工程建设、交通安全、市场流通、文体旅游、自然环保、教育卫生、寺院管理、乡村治理、金融放贷等行业乱点乱象线索的;
5. 及时举报各类性格偏激、心态失衡、悲观厌世、矛盾激化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和他人的危险分子的;
6. 及时举报其他涉及社会矛盾风险类线索的。
(四)公共安全风险类信息线索
1. 及时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道路交通、消防、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2. 及时举报涉医保、涉众型、涉疫苗、涉疫情等风险隐患的;
3. 及时举报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厂矿企业、娱乐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及时举报寄递物流企业存在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或者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危爆物品、毒品、淫秽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极端宣传品、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的,盗窃、毁弃、冒领收寄托运的邮件、快件、货物等违法犯罪线索的;
5. 及时发现报告泥石流、山洪暴发、道路桥梁坍塌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线索的;
6. 及时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线索的;
7. 及时举报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风险线索的。
(五)网络安全风险类信息线索
1. 及时举报利用网络实施裸聊敲诈、软暴力催收、套路贷、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2. 及时举报在网络上发布不利于政府形象和政策的灰色言论线索的;
3. 及时举报在网络上传播黄赌毒信息、暴恐音视频、反动言论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的线索的;
4. 及时举报其他涉及网络安全风险线索的。
第二条 举报反映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110(公安报警电话)、119(消防专线电话)、12337(扫黑除恶举报专线)、12339(国家安全举报电话)、0970-8631708(海晏县政法委联系电话),以及各乡镇各村社区、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值班电话或对外电话进行举报反映。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海晏县三角城镇西海大街49号(中共海晏县委政法委或海晏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812299。
(三)网络举报。
1. 举报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YXZFW@qq.com(中共海晏县委政法委信息线索受理专用邮箱);
2. 关注中共海晏县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海晏政法”后,点击“反映举报”功能按钮上传文字性表述或音视频、照片资料进行举报。
(四)直接举报。知情人直接到县政法部门、扫黑除恶、综合执法、生态环保、林业草原、应急管理、信访调解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乡镇、村和社区直接面向相关负责人进行口头或书面反映举报。
第三条 设立平安海晏建设信息线索举报奖励专项经费,每年以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具体使用中,县委平安办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上级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以县级专项经费解决。各类奖励资金由县委政法委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信息线索的等级及奖励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等级认定标准。信息线索被相关部门采用并发挥实际作用的,按四个等级进行认定。
一级信息线索。情况反映属实,直接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直接对破获影响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重大案(事)件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信息线索,认定为一级信息线索;
二级信息线索。情况反映属实,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受到的较重大威胁,直接对破获影响较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较重大案(事)件发生,发挥较重要作用的信息线索,认定为二级信息线索;
三级信息线索。情况反映属实,能够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受到的较大威胁,直接对破获有一定影响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一般案(事)件发生发挥作用的信息线索,认定为三级信息线索;
四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提供治安隐患、行政和刑事案件线索、矛盾纠纷、市政管理、市场监管、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民生服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信息线索,直接或间接被相关部门采用,认定为四级信息线索。
(二)奖励标准。按照“大事大奖、中事中奖、小事小奖”原则分级给予奖励。
认定为一级信息线索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资金,具体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认定为二级信息线索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资金,具体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认定为三级信息线索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资金,具体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认定为四级信息线索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1000元的奖励资金,具体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第五条 信息线索的认定审批和奖励资金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相关部门收到提供举报的信息线索后,及时登记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线索内容等具体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举报线索案(事)件办结后,相关部门根据信息线索发挥的作用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具体研究后,明确等级标准并报县委平安办。
(三)县委平安办对收到的信息线索初评意见分类按程序审核,其中第四级线索及具体奖励金额由县委平安办负责审定;第一、二、三级线索等级及奖励资金金额由县委平安办提请县平安海晏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原则上,每季度提请领导小组审核一次。
(四)奖励金额的发放由县委平安办具体负责,做好保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奖金发放通过不见面的方式直接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
(五)奖金分配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同一案(事)件有两个以上(含)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2. 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条案(事)件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3. 若出现多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条信息线索的情况,对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信息线索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认定,造成奖励资金错发误发的;
(二)通过伪造举报材料、编造捏造信息线索等方式,冒领举报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