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45号)文件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编码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表
2.海晏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编码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