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因突发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3、因病(提交相关疾病佐证资料)、因学(提交相关佐证资料)
救助标准:(一)建立分层分类的救助标准体系。按照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和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开展救助。
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 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城乡居民家庭困难类型(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申请对象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部分,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或相关慈善项目帮扶后,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 100%进行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 80%进行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50%进行救助。同时符合多项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5 倍,特殊案例通过“一事一议”机制解决。
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对出现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新申请过程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等困难群众,根据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和受困难影响时间长短确定救助额度,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5倍。
受理部门:
乡镇民政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政策依据:青民发〔2023〕1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