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
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或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低保家庭拥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等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现值超过8万元的;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含铺面、住房等);
(四)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费用(含装修费用)部分,剩余补偿费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的;
(五)家庭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有大额财产(1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
申请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3、因病(提交相关疾病佐证资料)、因学(提交相关佐证资料)
救助标准:
农保一档:464元/月,农保二档:410元/月,农保三档:302元/月。城镇低保:693元/月。
受理部门:
乡镇民政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政策依据:青民发【2021】130号《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