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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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 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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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资格预 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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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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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政府采购信息 | 竞争性 谈判公 告、竞争性磋商 公告和 询价公 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 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3 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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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采购项 目预算 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干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干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干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 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 | √ | ||||||||||||||||||||||||||||||||||||||||||||||||||||||||||||||||||||||||||||||||
| 16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文 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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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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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采购信 息更正 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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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 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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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协议供 货和定 点采购 的具体 成交记 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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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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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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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采购合 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 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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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公 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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