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1月修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7年11月)等法律法规,划定了海晏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库区、大坝两侧及下游、管理房、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行洪、输水管道、各类隐蔽建筑物等,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一)中型水库:东大滩水库
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东大滩水库为中型水库,坝顶长497m,坝高24.5m,坝顶高程2986.5m;总库容2548万m3。水库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水库大坝及下游附属建筑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土地征用线或者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下游坝脚线和坝端两侧计,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外延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两侧外延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以界桩点为准,保护范围以已划定的电子界桩点为准。
东大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示意图
(二)小(2)型水库:良子水库、扎麻水库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最高蓄水位线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30m;上游:30m;保护范围:200m。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为50m;保护范围5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50m。保护范围为50m。
1.良子水库
良子水库为小(二)型水库,水库坝体长317m,宽37m,坝顶宽4.1m,坝顶高程为3149m。溢洪道在大坝东侧,长150m,输水廊在大坝西侧。水库最高水蓄位线区域的高程为3146m,面积为0.041km2,现状库容8.76m3。控制灌溉面积0.2万亩,有效灌溉面积 0.15万亩。本次划界范围为良子水库库区0.35km2。
2.扎麻水库
扎麻水库为小(二)型水库,水库坝体长165m,宽25m,坝顶最宽处10.8m,最窄处3.6m,坝顶高程为3177m,最高蓄水位线为3176m,现状库容8.4万m3,水库面积为0.027km²,控制灌溉面积0.1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0.1万亩。溢洪道在大坝西侧,长115m,输水廊在大坝东侧。本次划界范围为扎麻水库库区0.30km2。
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引水枢纽、干渠渠道、渠系建筑物、管理房、护渠林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各灌区支渠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参照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执行,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1.金滩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12.5km(起点为金滩灌区干渠引水口,终点在哈勒景乡乌兰哈达村)。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梯形,渠道上宽4m,下宽lm。主要渠系建筑物为渡槽4座。渠首位于哈勒景滩东北角山口河上,属有坝引水,主要建筑物有溢流堰、冲沙闸、进水闸等。
2.银滩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2.6km(起点为银滩灌区干渠引水口,终点在达兰公路和湟西一级公路交叉点左侧)。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U”型,渠道上宽1m。渠首位于海晏县达三公路旁雪域魂西北方向200m处,属有坝引水,主要建筑物有溢流堰、冲沙闸、进水闸等。
3.塔勒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为2.5km(起点为塔勒灌区干渠引水口,终点在平青线与渠道交叉点南侧100米处)。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梯型,渠道上宽2.5m,下宽0.5m。渠首位于哈勒景蒙古族乡特尔根多西方向鞭马河上,属有坝引水,主要建筑物有溢流堰、冲沙闸、进水闸等。
4.红河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25.32km(起点为红河灌区干渠引水口,终点在盖的瓦日玛附近的乡道与渠道交叉口附近)。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梯形,渠道上宽4.6m,下宽1.3m。渠首位于甘子河乡洪呼日都南方向洪呼曲与茶默公路交叉点西侧洪呼曲上,属有坝引水,主要建筑物有溢流堰、冲沙闸、进水闸等。
5.土尔干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3.6km(起点为土尔干灌区干渠引水口,终点在乌哈阿兰河退水口处)。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首部分80m为矩形渠,渠宽0.7m,其余渠道断面形式为梯形,渠道上宽2m,下宽0.5m。渠首位于哈勒景村西北方向哈利涧河上,属有坝引水,主要建筑物有溢流堰、冲沙闸、进水闸等。
6.良子水库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6.5km,其中东干渠3.4km(起点为良子水库灌区东干渠引水口,终点在海峰村东侧退水口处)和西干渠划定长度为3.1km(起点为良子水库输水口,终点在海峰村北侧退水口处)。东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U”型,渠道上宽0.65m。西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U”型,渠道上宽0.7m。
7.扎麻水库灌区
本次划界范围划定长度为5.25km,分为东干渠和西干渠(东干渠起点为东西干渠连接处,终点为渠道退水口,西干渠起点为扎麻水库输水口,终点在黄草村渠道退水口处)。东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U”型,渠道上宽0.6m,西干渠主要为挖方渠道,渠道断面形式为“U”型,渠道上宽 0.6m。
三、在以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破坏、损毁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2.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植物;
3.擅自盖房、圈围墙、兴建其他建(构)筑物;
4.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5.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者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等;
6.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行为。
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其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及标示牌。
六、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七、因建设需要,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八、除防汛抢险、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等兼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的管理、维护。因管理、维护等原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1月修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7年11月)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