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S00-2025-0002
海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海晏县农(牧)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加强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管理,促进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县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旅游条例》《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家乐,是指在农牧民自有宅基地(草原)与农牧区集体土地(草原)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由农牧民自办或联合开办的,向旅游者提供具有旅游休闲观光和度假、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领略民俗风情、体验农耕和牧业文化、草原文化和合法娱乐服务的经营业态。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牧)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标准指导。旅游、市监、卫健、公安、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行业管理、行政服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农(牧)家乐经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开办运营,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传播优良农牧业文化为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禁止在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开办农家乐。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开办农家乐,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生态功能不降低。
禁止利用农家乐进行房地产开发。
县域内申请开办农(牧)家乐的,不允许新建经营性永久固定建筑及构筑物,不允许在非建设用地进行硬化,且每两年对帐篷、营地等设施进行选址调整。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申办农(牧)家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庭院、宅基地及村庄空闲地。
(二)有固定的接待场所,地理位置较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活垃圾由农(牧)家乐自行进行无害化定期定点处理,污水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处理厂合理处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长期开展经营活动的农(牧)家乐,须在经营范围内安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监控设备。对具有留宿功能的农(牧)家乐,已覆盖网络的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旅馆业管理系统,并在《旅馆业登记簿》上做好实名登记;未覆盖网络地区但在通讯设备上有信号的须在《旅馆业登记簿》上做好实名登记并及时通过通讯设备报派出所核查;未覆盖网络、通讯设备也无信号的农(牧)家乐,须在《旅馆业登记簿》上做好实名登记,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六)农家乐经营者应结合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合法用地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办农(牧)家乐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业主(或者经营者、承租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会同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农(牧)家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意见,并登记备案;
(四)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两年内开展经营农(牧)家乐活动的需办理临时草原征占用手续;两年以上长期开展经营农(牧)家乐活动的,需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健等八部门联审结果作为草原临时征占用的审批依据。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报行业以及对涉旅特殊娱乐项目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备案,并开展监督检查。
(六)卫健部门负责对农(牧)家乐从业人员健康证予以审查办理。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利用宅基地开办农(牧)家乐进行审核。
(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查看,出具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及《青海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审查意见,并登记备案。
(九)对涉及环青海湖地区海晏段允许经营范围内的乡村农牧家乐由县文旅部门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前置审批,并报请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登记备案。
申办农(牧)家乐的经营者,必须办理完成环保、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旅游、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营业证照。
第四章 规范经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健、物价、税务、公安、消防、交通(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相关经营项目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积极引导、农(牧)家乐规范发展。
(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旅游市场投诉、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农(牧)家乐经营户餐厨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是否规范,并提出农(牧)家乐经营户自建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收集(处理)设备的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农(牧)家乐经营户开办场所所在地环保属性,进行审批。
(四)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做好农(牧)家乐所用土地的地类、面积、用途和建筑性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做好农(牧)家乐经营户、经营场所草场流转审批、登记、备案工作,开展日常周边私搭乱建整治以及负责违法违规占用林草地线索移交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场所内餐饮服务、食品质量、从业人员卫生安全的监管,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负责依法办理农(牧)家乐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证;负责农(牧)家乐行业服务项目计量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六)卫健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具有住宿服务的农(牧)家乐经营者进行卫生状况检查、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七)物价部门负责农(牧)家乐经营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价格的监管,监督农(牧)家乐经营户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八)税务部门负责对农(牧)家乐经营户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服务工作。
(九)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治安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保护经营者、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乡村旅游农(牧)家乐推行星级制,参照《青海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由县、州、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进行评星审定。对评定的星级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经营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相应的星级标牌和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乡村旅游农(牧)家乐的经营和服务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对星级乡村旅游农(牧)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达标的采取摘星处理;对非星级农(牧)家乐,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农(牧)家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进行危害民族团结、民族宗教信仰的活动;进行低俗的文化表演活动。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污染环境、乱占乱用土地、乱搭乱建;
(十一)聚众赌博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经营活动;
(十二)内部装修设计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十三)未按规定张贴或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凡经营农(牧)家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公布游客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游客投诉,切实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做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我县农(牧)家乐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城乡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海晏县文化旅游业奖励扶持办法》,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同一奖励事项涉及多项奖励和补助的,奖励扶持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星级农(牧)家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等级处理:
(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事故、消费者重大投诉或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
(二)存在管理混乱、设施设备老化、消费者投诉严重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三)经复核其服务水平达不到与其星级等级相符的标准。
被处以签发整改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星级等级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经营活动的农牧家乐,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晏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5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