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牧行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巩固生态修复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针对全县范围内项目实施区、林区出现的屡次偷牧、违规放牧等突出问题,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范围与时间
1. 行动范围:海晏县辖区各类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区、林区、重点草原管护区。
2. 行动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行常态化严格监管。
二、行动内容与要求
(一)对行动范围内的现有牲畜存栏量、放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登记。
(二)在各类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区、林区、重点草原管护区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放牧活动。
(三)对未经批准在禁牧草原上修建的围栏、圈舍、住房等违法建筑,限期由建设者自行拆除并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一)限期清理:凡在以上三个区域内放牧的牧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必须将牲畜全部自行清理出场。
(二)联合执法:逾期未清理或屡禁不止、屡次偷牧的,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巡查频次,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偷牧行为及时制止并强制驱离。
(三)强制措施:对无主牲畜或拒不执行清牧决定的牲畜,执法部门将组织力量进行统一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四)从严处罚:
1. 对违规放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取消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格。
2. 对干扰、阻挠清牧行动,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次清牧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力量深入各辖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区、林区、重点草原管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常态化巡查,安排专人轮班值守,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
(二)充分发挥生态管护员作用,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每一片禁牧区域都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监督举报
清牧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凡发现违规放牧、偷牧及破坏草原生态行为的,请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0970-8631168
受理单位:海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特此公告。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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